原标题: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海口农村随意倾倒或焚烧生活垃圾将被罚款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1月30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11月30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解读规定出台相关背景和意义。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规定》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指以村庄规划管理、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据介绍,近年来,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整治范围和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组织和村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为建立健全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机制,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广大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有必要制定法规。
各区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
《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科学选择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有计划地推进改造工作,引导新改户用卫生厕所入院入室,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综合性、系统性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区分类处置。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市场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不可降解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秸秆等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清洁村庄环境,清理私搭乱建、残垣断壁,清扫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清除杂物、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庭院内外卫生、整洁、有序,保持畜禽养殖设施整洁、卫生。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堆放杂物;
(二)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
(三)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及周边搭建禽畜围栏(网);
(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五)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七)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通过优秀、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 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从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巡查、违法行为劝阻等工作。
鼓励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评比等活动,通过公布优秀、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党朝峰)